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国家
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结合
新形势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计划生育坚持以党的理论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 。完善管理机制、树立婚育新风,努力推进我校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水平。
第三条 我校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对象包括全校教职工(含内退人员、长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校学生、流动人口(含合约单位驻校人员、租用我校住房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育龄人口是指年龄女18-49周岁、男18-60岁。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实行学校、处室、学院(单
位)三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学校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任主任,院办主任、后勤保障处处长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书记为成员。校计划生育工作委员
会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挂靠在后勤保障处。学校按国家规定配备专业、专职、一名医师
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全校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有关政策宣传落实、日常服务工作。学校的人
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属地政府管理。
第五条 校内系部处室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党政负责人负责制,系部总支书记(副书
记)、系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各系部处室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一名兼职计生联络员负责做好本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计生联 络员。如工作调动,应先补配,做好工作交接,防止工作脱节。
第六条 学校成立计划生育协会,计生协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人口计生工作例会, 参与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的研究探讨,实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其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实
行“一票否决权”和奖罚制度,推进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学校设立计划生育工作专项经费,其管理和支出列入学校财务预算,执行学
校财务制度。计划生育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如独生子女保健费、
一孩生育费、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费;计生工作的培训、讲座等课酬、工作津贴(含
外出办事的交通费)、办公、计划生育管理宣传、计划生育协会活动费用等。
第八条 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学校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计划
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各系部处室应做好本部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包括在职人员、病
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教职工不得容留躲生、超生行为的人员居住或经营。
第九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广大师生员工应积极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展工作。机关部门除了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包括临时用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外,还应承担与本部门职能和管理范围相一致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如学生处、工会有利用各种形式分别对在校生、教职工进行计划生育宣传,统筹、督促各单位做好所属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责任。组织部、人事处办理教职工进(出)、异动手续时,应严格把关。办理调入人员手续时,应严格把关。办理调入人员相关手续时,应调查了解其确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后,凭原单位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管理移交单》或《婚育证明》方可办理。
第十条 校内房屋产权所有职工,对房屋租用人、雇用人,要自觉履行流动人口管理方面的义务,对计划生育对象实行谁出租、谁雇用人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校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房屋出售后,须向校计生办提供现所有人的信息及联系方式,现所有人或租住人的计划生育管理,由原房屋出售人所在部门、院(系)、校计生办及隶属居委会统筹监管。
第三章 优生与节育
第十一条 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孩子,鼓励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第十二条 办理结婚证之日起一月内到校计生办签订计划生育承诺书,.属于计划内初育的孕妇必须在3个月内及时向学校计生办予以报告,生育后3-5日内告知学校计生办,孩子出生时间、性别、生产情况,出生后三个月内带住院单据、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避孕节育措施证明在校计生办办理报销一孩手续,若不签协议者,不予办理上户手续和报销一孩生育费。
第十三条 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女方应该采取以上环为主的节育措施;符合国家计划
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子的,女方或男方应采取结扎为主的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
须终止妊娠,不得违法生育。
第四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凡离开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业、居住的,年龄男18-55周岁、女18-49周岁的育龄公民(含未婚男女青年)均须持本人户籍地计生管理部门办理的国家制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流入到我校辖区内的人员、须主动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校验本人户籍地计生部门发放的国家制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已婚育龄妇女,须每季度到学校计生办进行“三查”(即查孕、查环、查病)。
3、已婚妇女,要在现居住、从业地生育子女的,须持本人户籍地计生部门发放的《生育证明服务手册》,如未持生育证明、按计划外对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限期补救。
4、在规定期限内不校验婚育证、不进行三查、不接受管理,根据规定以50-500元罚款,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直到接受管理为止。
第十五条 保卫处必须严格控制流动人员将户口挂靠我校。
第十六条 各部门在使用流动人员时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
原则,负责相应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基建处在与施工单位签定合同时,应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并督促
施工单位负责人将流入施工人员的《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交学
校计划生育办,否则不能在校内施工。
第十八条 后勤保障处应督促与学校形成合同关系的服务、经营及投资建设公司必须
与我校签订计划生育共管合同,服务、经营及投资建设公司需全权负责管理好本公司员工
的计划生育工作。若出现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学校将提前终止合同并处以、
罚款。
第十九条 本单位雇用家庭服务员和出租房屋的职工,全权负责其服务员和承租人的
计划生育管理,要主动查验他们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相关证件,如家庭服务员和承租人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法的行为,雇用家庭服务员和出租房屋的职工将负全部责任。
第五章 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条 原则上不提倡在校学生结婚,鼓励励志成才,提倡晚婚晚育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提倡已婚学生在校读书期间不允许生育。严格遵守《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 4号文件)。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计生办提供面向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内容,教务处、学工处、团委、各系部应通过必修课、专题讲座、班会等进行教育引导,对在校学生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生殖健康知识、性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如符合法定婚龄的在校学生坚持结婚者,可按《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凡已结婚的女生都必须持结婚证到所在院系、学生处、校计生办登记备案建卡。不按规定到所在学院或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更改备案的学生,学校不提供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在读书期间已取得合法婚姻已婚学生要求生育的,必须达到晚育年龄,符合生育条件怀孕生育的,应休学一年。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所在院、系领导为计划生育第一责任人,应切实负起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生育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均由本人承担。《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的户口问题,学校不予办理,由学生自行解决。学校不提供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就读期间若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出现无证非婚怀孕生育的,除终止妊娠、按计生法规处理外,学校将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学生毕业时本人应到院计生办办理离校证明和手续,离校半年后不予以办理。保卫处要及时清理或移交滞留在学校的学生户口。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所在院、系的目标管理责任制,院、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计生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在校学生日常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应届毕业生由于就业单位要求,须提供婚姻证明的,应先在所在学院签注意见和学生的个人情况证明,持户口证明到校计生办办理婚姻证明。
第六章 优待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照国家的政策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教职工给予奖励优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休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奖金照发。
第二十九条 按国家规定,婚假3天。以女方年龄为准,根据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晚婚的在法定的基础上增加二十天,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学校提倡教职工在寒、暑假休婚假、办婚事,特殊情况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十条 凡符合晚婚晚育,第一胎的妇女,可享受4个月产假;产假期间采取节育措施、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者,增加1个月,计划内二胎者可享受56天假。其余不享受。
第三十一条 按国务院1 988年“妇女劳动保护规定,,女教职工不满二周岁婴儿的,
每天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胎者一个婴儿加3 0分钟,两次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时间: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
2、取出宫内环的(经计生办同意)手术当日休息1天。
3、单纯输卵管结扎,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 1天。
4、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天。
5、节育措施失败所致第一次人工流产和带环受孕人工流产:妊娠二月内,术后休息
1 5天;妊娠二至四月内,术后休息3 0天;妊娠四月以上,术后休息4 2天。
第三十三条 按照“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夫妇双方自愿终身只生
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关荣证》之
日起至小孩满十六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保健费由夫妇所
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四条 生育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生育第二个孩子收回《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停止相关待遇。
第三十五条 根据“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 5周岁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补助10 6元。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年度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评优评 先,予以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育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法律计
划外怀孕的,必须立即终止妊娠。
第三十八条 建立计划生育民主监督、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向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举报
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计划生育的部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计划外生育法”规定,(非婚生育、违法生育)子女
的教职工,除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以外,还将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
是党员的还将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十一条 根据《陕西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规定,职工雇用的家庭服务员或其房
屋承租人如果违反计划生活政策,学校将责令当事职工负责处理相芙事项,并给予警告处
分和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为违法生育对象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它便利条件,伪
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没收证件
和违法所得,按照《陕西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并依法追究
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计划生育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